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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小店时尚箱包类商品抽检规范

日期:2020/8/22 14:25:59
Di一章: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快手小店发布的时尚箱包类商品,包括挎包、手提包、手提袋。

第二章:抽样方法

采用购买快手小店商品的方式。

第三章:检验依据

3.1 检验方法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以商品明示标准及其要求的文件版本(参见3.3)进行检测。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 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QB/T 2922 箱包 振荡冲击试验方法

GB/T 3920-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QB/T 2537-2001(2017)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

QB/T 2790-2006(2017)染色毛皮耐摩擦色牢度

GB/T 22889-2008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表面涂层厚度的测定

QB/T 3826-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QB/T 5246-2018 皮件 带类产品动态耐折试验方法

QB/T 5084-2017 箱包 扣件试验方法

QB/T 5247-2018 箱包配件 塑料插扣耐用性能试验方法

QB/T 2918  箱包 落锤冲击试验方法

QB/T 2919 箱包 拉杆耐疲劳试验方法

QB/T 2920 箱包 行走试验方法

QB/T 2921 箱包 跌落试验方法

QB/T 2922 箱包 振荡冲击试验方法

QB/T 4116-2010 箱包 滚筒试验方法

GB/T 231.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QB/T 2155-2018旅行箱包

QB/T 1333-2018 背提包

产品明示标准中引用的其他检验方法

3.2 判定依据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 21550-2008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QB/T 1333-2018 背提包

QB/T 2155-2018旅行箱包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的产品标准(参见3.3)、质量指标和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3 产品明示的推荐性标准,若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按其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若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的类目及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3.4 标识判定

标识项目企业名称、地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主体材质为主要项目,其余为次要项目。主要项目全部符合,次要项目中不符合项累计不超过三项,则判定为合格,反之判定为不合格。

3.5 材质鉴定的判定

材质鉴定以快手小店商品描述为主、标识描述为辅进行判定,并遵守以下原则(以牛皮革为例):

①标注“牛皮革”或者“头层牛皮革”, 检验结果为牛皮革,牛皮革(漆皮革)判定合格;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等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假冒材质;

②标注“真皮”、“牛皮”、“二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牛皮革判定合格;检验结果为羊皮革,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假冒材质;

③标注聚氨酯(PU)人造革(或合成革),检验结果为聚氯乙烯(PVC)人造革(或合成革),判定为不合格。

④当材质一部分符合要求,另一部分不符合或者完全不符合时,按照以下规则判定,超过15%(含)面积不符,判定不合格;否则,判定合格。

第四章:检验要求

4.1 背提包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背提包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4.2 旅行箱包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旅行箱包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第五章:检验方

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第六章:判定原则

6.1 抽检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6.2 当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6.3 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6.4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6.5 没有明示相应的产品标准或产品标准明示错误、已作废的,以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6.6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判定标准要求的,综合判定为合格;所检项目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综合判定该批次样品质量不合格。

第七章:违规处理

快手电商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快手小店商品推广规则》对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章:申诉及复检

8.1 商家申诉

若商户对抽检结果有异议,需在7个自然日申诉有效期内进行申诉。

8.2 商家复验

若商户在申诉期限内未提供有效申诉资料的,则视为接受检验结论。若商户能够提供有效申诉资料,快手电商可以支持商户的复验请求。

8.2.1对快手电商抽检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时,可在原样上检验的,则用原样复验,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则不予复验。

8.2.2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数据的可重现性,以下情况无法复验:

8.2.2.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

8.2.2.2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

8.2.2.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8.2.2.4法律、法规规定,或质检机构不支持复验等其他情况。

8.2.3复验费用

商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复验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若复验结果仍不合格,则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检验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若复验结果发生变更,则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给商户。

8.3复检期间的处罚执行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根据商品违规情形,复检期间不终止已实施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

9.1 商户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但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快手小店等相关规则的调整变更,本管理规则生效之前的行为在本管理规则生效后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快手小店有权要求商户予以限期变更调整,否则,将按照本管理规则予以处罚。 

9.2 快手小店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商户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快手小店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快手小店服务。 

9.3 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商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户在平台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快手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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