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为规范美团外卖非餐类商品的信息发布行为,营造合法合规的平台经营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内经营者的健康良好发展,维护美团外卖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美团外卖与商户间协议和美团外卖发布的其他规范/规则/管理办法等,特制订本规范。
(二)商户在美团外卖发布任何商品和信息时,均应遵守本规则和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页面(商品的标题、描述、图片等)、店铺页面(店铺命名、介绍、分类、公告等)、评价及留言(商品的评价回复、店铺留言等)。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则及其他美团外卖发布的相关管理措施。
(三)商户在美团外卖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商户同意美团外卖有权对商户经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管控。任何违反本规范而发生的行为,美团外卖有权对商户进行规则管控及处罚。
(四)商户在美团外卖发布商品及信息时,同意美团外卖有权对商户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核、整理、修改、复制、传播。任何违反本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而发布的信息,美团外卖有权立即删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商户不得重复上传被删除的信息。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所有在美团外卖发布非餐类商品信息的的商户。
三、相关释义
商户经营品类:指美团外卖平台商户门店业态分类,根据零售店铺的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等,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的分类
美团外卖(以下简称“平台/美团外卖”):指为商户提供商品/服务展示及交易信息的网络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美团网外卖频道(waimai.meituan.com或依美团外卖根据业务需要修改的URL)、美团/大众点评客户端外卖频道、美团外卖/闪购客户端、美团外卖/闪购小程序、美团外卖关联方平台及/或客户端等。
商户:指在美团外卖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用户提供商品、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用户:指在美团外卖注册、接受平台规则,并可通过美团外卖与商户达成订单的消费者。
商品:指商户通过美团外卖与用户进行交易的所有合法产品和服务。为避免歧义,本规范中所称商品包含服务。
非餐:指除餐饮外其他所有经营项目。
四、基本要求
(一)商户不得发布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色情、暴力、赌博或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等。
(二)商户不得发布任何含有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上传任何带有贬损或损害性特征的内容,如未授权的复制品;未正式发行的名录,隐私资料,商业内部数据等。
(三)商户不得发布带有病毒或引导别人下载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四)商户不得发布国家和美团外卖禁售商品的信息,商户发布的商品不得超出与美团外卖签订协议的约定范围或违反美团外卖发布的其他规范/规则/管理办法等。
(五)商户的任何发布内容中(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广告语、图片、水印等)不得出现美团外卖以外的其他平台标识、信息、链接等内容,不得复制、抄袭可能涉及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商户不得发布未达到国家有强制性质量标准或者安全标准的商品。
(七)商户不得发布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许可或销售许可的商品。
(八)商户不得发布未经报关或虽经报关但没有完整报关材料的进口商品,亦不得出售没有中文标签的商品。
(九)商户不得发布经监管部门或媒体曝光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
(十)商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出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出售盗版商品,或商家出售商品的材质、成份信息的描述与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不符。
(十一)商户不得扰乱市场秩序,扰乱市场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商家扰乱和破坏公平竞争、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侵害其他商家权益或对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十二)商户不得夸大商品宣传,在发布内容中出现违反国家广告法的宣传描述。
(十三)商户不得发布任何对消费者诋毁、恐吓、威胁的内容。
(十四)商户不得发布任何引导消费者线下交易或转向其他平台交易的内容。
(十五)商户发布的商品,若属于品牌商品,需具备商标注册人给予给商户的真实有效的商标授权书或其他真实有效使用证明。
(十六)商户需做好商品检测报告等重要资质及其他店铺入驻资质的申请和备案,做好商品的标识标志、质量的检查工作,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美团外卖将会进行不定期抽检,详情可参见《商户经营行为抽查监测规范》。
第二章 信息管理规范
一、商品发布规范
(一)商户名称须符合《美团外卖商家名称命名规范》的要求。
(二)商品名称:品牌名称+商品名称+规格/重量+商品描述,例如:雀巢优活 纯净水 550ml*24瓶 整箱装,建议直接使用商品包装上的名称。且标题命名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不得带有欺诈或者诱惑消费者的词语。
(三)商品标题与描述禁止含有表示夸张、功能疗效、治疗类、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四)商品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图片、商品描述等,应与实际经营的商品相符,并不得与用户收到的商品或经美团外卖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的商品存在差异。且商户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
(五)商品须为真实有效商品,禁止带有其他平台字样信息及非商品类信息展示,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宝、红包、公众号、二维码、加群、广告、招聘、宣传语等。
(六)商户禁止发布法律法规禁售及平台禁售的商品。详见本规范第四章“平台禁售类型”部分。
(七)商品宣传发布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广告宣传相关管理法律法规。
(八)其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依据美团外卖与商户间协议和美团外卖发布的其他规范/规则/管理办法等不得发布的商品,禁止在美团外卖发布。
二、图片发布规范
(一)商品图需清晰、完整、方向正确。
(二)商品图片不得打马赛克,不得有水印及其他品牌logo(商户水印/logo除外),包括但不限于:饿了么、微信、微博、二维码等。
(三)商品信息必须与图片相符。
(四)必须为商户的售卖商品,不得为商户的展示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图、门脸图、营业执照、二维码、广告、招聘、红包、微信群等宣传信息。
(五)商品图不得使用其他平台图片。
(六)商品图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商品摆放整齐,背景不能出现杂物。
(七)商品图片不得出现涉毒、涉暴、涉黄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监管部门要求或平台规定的敏感图片。
三、视频发布规范
商户须严格遵守《美团外卖视频内容规范》中相关内容规定,依法发布合规的商品视频。
第三章 商户经营品类及所需资质
美团外卖商户应当具备其经营所必须的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办理的行政许可相关资质证明,并遵守美团外卖发布的其他规范/规则/管理办法等。
商户可选择所列的经营品类进行经营,根据主营商品选择正确品类,并应确认发布的商品在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允许的经营范围内。
第四章 平台禁售类型
商户不得在美团外卖发布禁售商品相关信息。如商户违约发布,美团外卖有权对其发布的涉嫌违规信息进行拦截、删除、整改、替换、置休、下线等操作。商户发布违反本操作规范的信息未受到美团外卖及时制止和处罚的,不代表美团外卖认可其做法。因商户违规信息导致平台经济、声誉受损或者受到行政、司法追究的,商户应自行承担处罚并赔偿美团外卖及其关联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及名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用户向监管部门投诉、行政处罚、违约、侵权等各类纠纷导致的损失)。
禁售类型及信息 | 规则背景(不限于展示内容) |
一、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 |
1、易燃、易爆物品及相关书籍 |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货物品名表》 |
2、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4、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5、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二、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 |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及其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
2、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
3、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三、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 |
1、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2、含有色情淫秽、暴力、低俗内容的信息、图片、视频及音像制品 | |
3、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及其他淫秽物品 | |
4、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
四、反动等破坏信息类 | |
1、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相关商品及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反分裂国家法》 《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宗教事务条例》 |
2、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 |
3、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五、人身安全、隐私类 | |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 《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互联网管理条例》 |
2、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 |
3、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 |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 |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 |
六、药品、医疗器械类 | |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国家或药监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2、国家或药监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假药、劣药 | |
3、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特定品类除外) | |
4、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 |
5、国家公示及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兽药 |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
七、动植物、器官及工具类 | |
1、人体器官、遗体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2、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任何肢体、皮毛、内脏、标本及其他制成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3、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4、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及其他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5、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八、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虚拟商品 | |
1、货币类,违规收藏类和文物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2、伪造证书、公章、发票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3、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4、联网虚拟币,网络游戏点卡、账号,游戏外挂等虚拟服务类商品 | 《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5、非法服务、票证类:违规代办服务,代开发票、代考试,代写论文等 | 请参考各行业相关法律条例 |
6、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服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九、其他 | |
1、非法传销类商品 | 《刑法》、《直销管理条例》 |
2、国家命令禁止销售的商品(过期食品、失效或不存在的商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3、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4、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美团外卖的任何信息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 请参考本平台相关细则 |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请参考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条例 |
十、平台实物类 | |
1、香烟类,烟草、雪茄、代购香烟及专用器械、电子烟及相关商品等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请参考本平台相关细则 |
2、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等及其制品 | |
3、宠物活体(猫狗活体除外) | |
4、有毒中药材及养生宣传,蛇酒,铁皮枫斗、麝香等中药药材类 | |
5、超范围经营或无法提供营业资质的商品等 | |
6、假冒、伪劣、三无、品牌侵权等商品 |
第五章 违规处罚及申诉处理
一、违规类型及处罚
美团外卖发现商户存在商品经营违法行为或根据投诉举报商户存在商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美团外卖可责令商户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商户存在违法行为的,美团外卖可停止向商户提供平台服务。
违规类型 | 说明 | 处罚准则 |
门店资质造假 | 门店使用不真实的信息进行注册,设置虚拟地址增加销售范围的 | 一、首次发现对所涉门店全部进行下线并要求门店整改 二、再次发现对门店进行永久下线 |
门店资质不全 | 门店无平台准入所需的相关资质 | |
无实体店 | 使公众对平台线上门店真实性产生质疑,对平台公众形象产生一定影响 | |
门头图、店内环境图与商家实际情况不符 | 使公众对平台线上门店真实性产生质疑,对平台公众形象产生一定影响 | 一、首次发现对所涉门店进行警告,并置休 24 小时,要求门店进行整改 二、如发现未进行整改则 进行下线处理,整改完毕后可申请上线- |
门店资质过期 | 相关门店资质不在有效期内 | |
超范围经营 | (1)门店售卖的商品不在营业执照范围内,超过监管部门允许的经营范围标准 (2)门店经营的商品缺少国家、地方和平台要求经营该品类的相关资质 | 一经发现立即下线相关商品 |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 商户在平台售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假冒、盗版商品及假冒注册商标或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商品资质或其他商品资料虚假、商户所出售的商品经购买并经鉴定为假冒、盗版商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 商户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以次充好,降低质量,及偷工减料的行为 | 首次发现警告,立即删除商家商品 二次置休一天 三次置休三天 四次及以上置休七天 |
录入商品信息与商家实际经营商品不符 | 1) 商品标题与实际经营商品不符或者实际经营商品无关的; 2)商品售卖信息与实际经营商品不符或者实际经营商品无关的; 3) 商品重量未按照商品包装实际标准的净含量或产品实际称量进行填写; | 1、警告&删除 2、置休 3、下线 |
错挂类目 | 指发布的商品与商品实际所属类目属性不符 | 一经发现立即下线相关商品 |
其他商品违规行为 | 违反包括但不限于《美团外卖信息发布管理规范》及本规范在内的美团外卖规则所示的商品违规行为 | 依照相关美团外卖规则处罚 |
备注:
1、违规行为属于不同类别违规的,按处罚准则执行。
2、美团外卖将不定期对门店进行随机抽查,一经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直接给予相应处理。
二、申诉
(一)申诉说明
美团外卖依据法律和相关管理规范删除商品或置休、下线门店后,商户可依据平台提示进行整改,如商户有异议可咨询业务经理询问具体原因。
(二)申诉流程
1、针对美团外卖对商户的违规处理措施,如商户认为不合理的,则有权依据本规范或其他相关规范在收到违规处理之日起,在美团外卖指定申诉时间内向美团外卖提起违规申诉,如商户在指定申诉时间内未进行违规申诉的,视为商户认可违规处罚。
2、为了保证申诉的有效性,提高申诉成功率,商户申诉时需按照美团外卖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截图、链接、照片、录音、快递单凭证、报案回执等。如商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即视为申诉不成功。
3、美团外卖在收到商户提起申诉后,将及时审核商户提交的申诉材料并反馈相应处理结果。若违规申诉成功,则对应的违规处罚不成立、处罚措施不执行;若申诉不成功,则对应的违规处罚成立、处罚措施将直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一、规范变更
美团外卖有权对本规范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并在该规范生效前通过美团外卖商户后台管理中心、美团外卖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已经单独通知到每一家使用美团外卖服务的商户;若商户在本规范内容修改、补充或更新公告后继续使用美团外卖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商户同意遵守修改、补充或更新的规范。
二、规范效力
本规范作为商户与美团外卖所签署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商户违反本规范的,按照本规范、双方协议及其他美团外卖管理规范进行处罚。
三、规范冲突
本规范为美团外卖针对非餐品类制定的规范,如发生与平台其他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信息公告、规则中心文档、商户后台通知、帮助中心文档、行业标准等)存在冲突的,优先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已发布平台其他管理规范。
四、无规定处理
适用本规范的所有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美团外卖有权依法处理。
五、溯及力
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范。